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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港物流|海关查验不当赔偿申请指南

创建时间:2023-02-16 |浏览量:985

海关查验是深圳中港物流货物都可能会遇到的,也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依法行政权利。但是呢海关查验是依法权利也会有可能有查验不当的时候,这时我们深圳中港物流要如何申请赔偿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海关赔偿的范围。海关律师指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都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深圳中港物流货物接受海关查验现场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暂停或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


2.无法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4.违法收取滞纳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


5.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


6.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7.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8.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9.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10.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接下来,小编明确海关不予以赔偿的情形。海关律师认为,海关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有权取得海关赔偿。但如存在如下法定情形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4.在查验中,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5.电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6.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7.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失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8.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就是海关赔偿的方式了海关律师表示,海关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状。依法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货物、物品的,应确定货物、物品损坏程度后,以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确定赔偿金额。


实施查验的海关应自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自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该通知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


当事人如对海关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中港物流作为合法的进出口物流经营单位,使用合法维权权利的,在遇到海关查验时需要积极配合,同时如果遇到查验不当也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