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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与船公司提单的区别!

创建时间:2012-05-03 |浏览量:6238

船公司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买卖。
货代提单只是一个证明性的文件,需要先到指定地点换取船公司提单才能提货。
船公司提单的收费正规。
货代提单容易发生乱收费现象。
船公司提单就是所谓的MBL,货代提单是HBL,签给托运人的提单是HBL的情况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运费条款做CC的,需要货代的目的港代理在目的港代收O/F,这样,MBL上的托运人就是货代,然后货代签发HBL给真实托运人,上面注明目的港代理信息,需要收货人到那里去付费换单。
2.还有一种需要出HBL的情况就是货代跟船公司有约价,用货代的抬头订舱,才能享受约价
如果要在网上查询,根据箱封号可以查询跟踪货物信息,但是货代单号在船公司网上是没有显示的
我也就知道这么多,如果有不详细的地方,还请高人指点


转述:
船东单(MASTER BIL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货代单(HOUSE BILL)是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的提单。


个人认为HOUSE BILL能派上用场的情况有这样两种:
一是拼箱货。货代用船公司签发的船东单提柜拆箱后,凭自己签发的HOUSE BILL放货。
二是客户要求的内容不能在船东单上体现。比如说倒签,大多数船公司都是极其谨慎的,除非迫不得已绝不为之。客户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倒签的要求被船公司否决后,可以考虑要货代出倒签的HOUSE BILL。当然,前提是HOUSE BILL 能够满足结汇的需要,即收货人和银行接受HOUSE BILL。


船公司有时也可以凭HOUSE BILL放货,但要货代出保函向船公司申请,一旦申请被接受,船公司就会在舱单里加上备注,此票货是凭HOUSE BILL放货的,HOUSE BILL的提单号是多少,等等等等。

我司以FOB宁波出口了一批货物,货代是买方指定的,我们得到的是货代提单,船公司提单货代说他们留着,他们留那个要干吗?货到了目的港后买方会不会凭其他的提单把货提走?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有什么区别呀?我们的货已经开船了,我着急呀,怕出现什么问题。

货代给你们出了货代提单,自然就在船公司套单了,就是船公司给你们的货代出了以你们的贷代为发货人,你的货代的国外代理为收货人的提单,货到目的港后,你 的收货人一般要以货代提单到货代的国外代理那换取船公司提单在报关,这是出贷代提单的正常程序,只要你们所走的货代是合法的,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因为 货代提单也是物权凭证,这份提单要是没货可提,他也要负法律责任的
从fcl和lcl角度来讲,货代提单(HBL)用于结汇,船公司提单(SBL)用于提货.

货代留着船东单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他没有收到运费,实际上,做FOB 的通过货代定舱的,都会有这个问题,因为给到你船东单,你们就可以直接提货了,运费付不付,货代控制不了,提货只能用船东单,有些和船东关系好的货代也可 以凭货代单提到货。一般做FOB价的,客户需要和船东或者是目的港有代理的货代(这种货代也很大)签运费和约,这样你可以很顺利地拿到船东单,如果没有签 和约,最好先把运费付清。可以要客人把运费加在货款中寄过来。
船公司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买卖。
货代提单只是一个证明性的文件,需要先到指定地点换取船公司提单才能提货。
船公司提单的收费正规。
货代提单容易发生乱收费现象
船公司提单就是所谓的MBL,货代提单是HBL,签给托运人的提单是HBL的情况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运费条款做CC的,需要货代的目的港代理在目的港代收O/F,这样,MBL上的托运人就是货代,然后货代签发HBL给真实托运人,上面注明目的港代理信息,需要收货人到那里去付费换单。
2.还有一种需要出HBL的情况就是货代跟船公司有约价,用货代的抬头订舱,才能享受约价
如果要在网上查询,根据箱封号可以查询跟踪货物信息,但是货代单号在船公司网上是没有显示的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
1,SHIPPER 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还是拼箱。
2,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舱,船ON BOARD后。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FOWARDER签HBL给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货主。CNEE一般做信用证的是TO ORDER。
4,CARRIER 在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FORWARDER 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 CUSTOM CLEARANCE DOCS)
6,SHIPPER拿到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义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义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8,CN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FORWARDER 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10,CN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这是国际货代一般做法。
几点解释 :
HBL是HOUSE BILL OF LADING (货代提单)
MBL是MASTER BILL OF LADING (船东提单)
它们的区别是
1.HBL是货代签发的提单,不能依此来提货
MBL是船东签发的提单,可以依此来提货
2.HBL不管是到付还是预付,都可以给发货人
MBL如果是到付一般不给,船公司要控制货物,但是预付可以给发货人
船务公司有的是客人直接指定的.
3.HBL的抬头一般是客人指定的货代的抬头,签字也是货代公司的
MBL的抬头是船务公司的抬头,比如:走YANGMING,他的抬头就
是YANGMING LING.......,签字也是YANGMING的
4.在提货时,要用HBL来换MBL才能提到货物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即FCR是“承运货物收据”,简称Cargo Receipt,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此外还是承揽将货物运到FCR上所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的 话,银行是不会接受这种单据的,提单是物权凭证,与没有严格统一规定的Cargo Receipt不同,提单有严谨的含义 楼主要注意收汇安全,因为你把货物交给货代就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由于没有提单,货物已经不属于你拉,客户也可以直接提货,而你评次单据就是应该拿到钱 了,因为你已经失去了货物。 B/L代表物权,是所有权凭证,cargo receipt只是收据,不表示物权。收货单(cargo receipt):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 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 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cargo receipt应该是收货人办理的卸船单证之一 一般因为是客户自己租船订舱,而且希望能及早收到提单以便提货,故而在L/C中要求CARGO RECEIPT交单,而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交申请人or随船直接到达申请人手中。这种做法通常存在于双方彼此相当信任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客户最终提货,靠的还是全套B/L;只不过这套B/L是在信用证之外流转。货权的实际转移也是在信用证之外;而在信用证下,申请人也会因为前述 缘由尽量简化单据要求--我实际看到的CASE中,这种CARGO RECEIPT通常是由受益人自己或其货代(而非船公司)出具的。所以这才要求彼此信誉良好,因为这要求1.申请人相信受益人会在信用证外及早寄交提单而 不是制造虚假单据然后一货卖二主 2.受益人收到的L/C中没有无法做到的软条款,以免发生提单交付出去后议付的单据却被拒付 所以说,用CARGO RECEIPT交单多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其中货权的转移仍以提单流转为关键。


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已经承运人保证将货物 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
海运单的作用是海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
物已经装船的货物收据,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
1)是承运人受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
2)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 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
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达到转让货物的目的,海运单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海运单,
只需要确认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后就可以取得提货单提货
2)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海运单通常采用简单形式,其正面或者背面如果没有适当
的条款或者没有并入有关国际组织或者民间团体为海运单制定的规则,则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
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是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
承运人也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进行抗辩;而对于提单,当提单经过转让到了收货人手里
时,收货人就享有提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作为货物收据证据效力方面的区别:提单运输涉及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合法受让
提单的第三人,有必要强调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而海运单涉及的贸易不是
单证贸易,不涉及转让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强调海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


海运单的优点:在一定条件下海运单具有迅捷、简便、安全的特点
1、对发货人而言,在以下方面比较方便:
1)海运单不一定寄给收货人;
2)节省邮费;
3)免除了业务员对提单的检查,同时也免除了对其他配套物权单证的检查;
4)发货人可向客户(收货人)提供更简易、更迅速的服务;
5)整个单据程序得到了改进,从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
6)当货物尚未放行时,可视需要将海运单交货改为提单交货,海运单可由发货人改签提单发给 新的收货人
2、对承运人而言,在交货方面减少风险:
海运单的交货条件不取决于海运单的呈递,也无须遵守单据手续,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
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
3、对收货人而言
1)可免除因等海运提单而招致的延迟提货;
2)可免除为防止交错货物而向承运人出具银行担保;
3)免除业务员对延误的提单及转运中丢失的提单的检查;
4)不再产生滞期费、仓租费
4、在单证本身的风险方面: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它成为一种安全的凭证,从而减少欺诈,即使第三者得到丢失的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因此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
5、在单证的流转程序方面:由于采用海运单不必递交给收货人,因此有关单据如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货完毕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


请注意一般情况下船公司是不会签发海运单的,海商法是比较袒护船东的,海运提单的背面就有很多条款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多半是对船公司有利的条款。一旦出 现货物的损伤和灭失,这些条款会帮助船东逃避责任。那么海运单签署后船东就自动丧失了抗辩的权利,也就是失去了条款的保护,一旦出现事故,就有承担责任的 风险。由于海运单可以凭COPY件换提货单因此安全性也不高,曾经出现过冒领的情况。综上所述,所以虽然海运单很方便却不被广泛使用的原因。
提单分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两种,一般我们都是拿的海运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给别人. 海运单又名SEAWAY BILL 这种提单没有正本只有副本,而且收货人只能是具体的人/公司, 不能TO ORDER 之类的, 非且不能转让,一般申请这种提单的客户他和国外的船公司关系特好,货到了,客人只凭证明证明是提单上的收货人就能提货不用出示正本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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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L 是MASTER B/L 是船公司提单.而HB/L是HOUSE B/L货代提单.这里包含费用划分的.而且货到港后负责与客户联系的代理都是不一样的.HOUSE BILL OF LADING的好处是出单比较灵活,不像船公司提单那样速度慢,而且格式很多不可以改.有时为了满足信用证条款,只能用HB/L.客户一般不想要这个小 单。
货代提单又称H单,收获人拿这个提单找货代在当地代理提货,M单就是海单啦,收获人拿这个单直接找船公司提货,就这个区别!整箱既可以出H单又可以出M单,拼箱的话就肯定是H单啦
船东单:MASTER BILL OF LOADING
货代单:HOUSE BILL OF LOADING(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
区别:
1、MB/L是船公司出的提单,只要有MB/L,任何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提货。HB/L是货代基于MB/L出的提单,需要在目的港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换取MB/L。
2、如果你想预付运费并快捷提货,就出MB/L,还可以省十几美金换单费。如果你想控制货权、运费到付等,你就要出HB/L,或代可以帮你做到这些,当然、不是免费的。
3、如果你的货物不是整柜的,而是零散的货物,就一定只能出HB/L,因为船公司是不会帮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这种情况只能出HB/L。
4、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那么你可以选择出HB/L,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当然这个也是不正规的做法,所以一般要你出担保函。
5、总之、船东单(MB/L)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但是死板,里面的许多条款你无法左右。
最后:.
1.一般的货代单B/L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进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样;
2.货代单B/L上都有换单公司名称和联络方法,而该联络公司不是外代或外运等口岸船代公司。
3.货代单一般在页面上有显示as angent of carrier的字样。船东单则显示为as carrier
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运输方面,因为远隔 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就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假提单(鬼船提单)等风险。我们遇见最多的还是倒签提单,这方面更应该 引起警觉。
对于货主来说,航运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 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 断责任所在,而第二类风险实在更加诡谲。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 迎合出口商希望信用证支付方式安全可靠的心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 检证等,使议付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 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
关于货代提单,出口商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曾闻上海某公司接受了一张客户的银 行开出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了这样两个条件:(1)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2)要求客检 证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留底一致。该公司制妥所有单据,赶 在提单日后的第21天向议付行交单。按理说这套单据经过严格的审核,不会有什么错 误了,但问题就出在客户签字上,客检证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该公司立刻与客户联 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于是想到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早就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 走,而此时货代也没了踪迹。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串通的诈骗案。
我们不禁要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船公司(实际承运人)赔偿呢!让我们来看看 船公司的地位。在单一海运方式下,货代签发提单给托运人结汇,然后再以自己的名 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提单,但在这套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货代,收货人或通知人是货代 在目的港的代理。这里牵涉到两个合约,其一,是货代与出口商作为订约双方的揽货 协议(有时实际订约的一方是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在下一段将讨论);第二,是承运 人和货代作为订约双方的运输协议(体现在提单)。从合约关系来看,如果货代仅是以 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约的话,我们所面对的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约。出口商在运 输合约下,是不能要承运人负任何责任时,他必须通过货代来要求承运人赔偿,而在 上面的事件中显然是行不通的。退一步讲,即便出口商获得了合约下的诉权,也看不 出承运人要负哪一种责任。这从绝大多数海运提单条款所纳入的《海牙规则》或《海 牙---维斯比规则》管辖的情况可以得到解释。承运人要负责的是船舶的适航,妥 善地装载、照看货物等等,以期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抵目的港交货。至于凭正本提 单向提单收货人放货后,货物再有任何偏差甚至发生欺诈活动,都是承运人职责结束 后的事情,当然与其无关,可见合约下告承运人难以胜诉。
那么,以侵权来告呢,虽然货物提走了,但客户并没有付款,所以,货权并没有 转移,仍在出口商手中,因此没有诉权问题。但以上例的情况,承运人并没有疏忽或 过失。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其职责,而且承运人也不可能明察秋毫,指认货代要欺诈而 拒绝放货,这样谁还敢当承运人呢可见,承运人不负有责任,出口商只能自食苦果 了。
从另一方面来说,《UCP500》接受货代提单,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 另一方面,却在某种程度上麻痹了出口商。因为如果银行可以接受,出口商当然没问 题,问题出在一旦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有所不符,L/C的付款保证便荡然无存,最终只 能回到货权和客户的问题上来。应该注意到,《UCP500》在接受货代提单时是有附加 条件的,即由货代作为承运人或作为一个具名承运人的代理签发。这样做,国际商会 的目的是为了让出口商或其他利益方明确谁应最终负责。尤其是把货代作为具名的承 运人的代理来出货代提单,是想让承运人作为揽货协议的一方,直接对出口负责,一 旦在运输途中出现了货损之类的情况,承运人是难逃其咎的。但无论如何,承运人所 负的责任也仅限于货物运输时途中的安全,对前述的诈骗行为也还是不应承担责任。
总之,尽管有《UCP500》的认可,在货代提单,特别是指定货代提单的使用上, 出口商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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