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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免/一般贸易进出口/中港物流

创建时间:2012-05-04 |浏览量:1628

鸿泰信中港物流是一家专注做深圳到香港进出口物流的公司,附带业务有报关,仓储,商检等等,对于税收方面知识储备也是十分需要的。

税收征免(摘自海关网)
退税

进出口货物在已纳完税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准予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经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通关,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4、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查明属实的,可酌情减免其进口关税: (l)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之后,海关放行之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种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证明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三个月为限。

过境关税

亦称“通过税”。指当他国货物通过本国领域的,由本国海关征收的过境税。过境关税一般是由那些拥有特殊或有利地势的国家对通过本国海域、港口、陆路的外国货物征收的税。 征收过境关税不仅可以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可以将税负转移给货物输出国或输入国,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过境关税的特点是税率比较低,这是因为,(1)过境税税率过高,过境商品的价格必然较大幅度上升,其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输出国和输入国的经济利益,而且过境商品也会因征税过多而减少,从而降低过境关税收入。(2)国家征收的过境关税过多或税率过高,势必将引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使该国出口贸易受到打击,因而从低征收过境税不仅与人方便,而且也为自己创造了良好的贸易条件。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明确说明各缔约国之间应剔除过境税。

补税

补税的范围包括: (l)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因归类、估价或其它原因,发现少征税款或者漏征税款的; (2)特定减免税和保税等货物免税放行后,内销或者转让出售的; (3)企业或个人违规、走私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经海关查获须予补征税款的。 补税的期限有 (l)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补税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为限。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自主关税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 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约束税率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 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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